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07月27日19时55分,夏某某驾驶鄂KB6***号小型普通客车,自孝感市祝站长河至杨店镇,当其驾车沿事故路段由南往北行驶至祝站镇三八线李畈村小黄湾路段时,因其醉酒驾车,导致其所驾鄂KB6***号车右侧前部遇事故路段东侧路边行人陈某某、魏某某及停驶的“宗申”牌正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行人陈某某、魏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调查与处理】
(一)调查情况。一是7月27日接市局指挥中心警情指令后,交警直属三大队民警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了仔细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绘制了现场图。因调查取证需要扣留了事故车辆,并委托医疗部门对车辆驾驶人夏某某抽取了3毫升的血液至抗凝管密封保存,全程录像录音并放三大队物证室冷藏存放;二是7月28日,委托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夏某某的血液进行了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鉴定意见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了当事人;三是8月1日,对夏某某进行了询问,夏某某对其酒后驾车的行为及发生事故致人受伤供认不讳。
(二)处理情况。2017年8月23日,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同日对夏某某刑事拘留,并于同年8月25日呈请移送孝感市孝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29日被批准逮捕。
(三)判决情况。 8月29日, 孝感市孝南区检察院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10日,孝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10月30日下达判决书,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分析】
1、饮酒、醉酒驾车的检查处置。夏某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及第三十四条“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之规定,民警于当晚依法将夏某某带至医院进行了抽血,并将血液存放于抗凝管中,于次日委托孝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乙醇含量进行了鉴定,并将鉴定意见进行了告知。
2、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认定为饮酒后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认定为醉酒驾驶。
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饮用350毫升(约相当于一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就达20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
3、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在该起事故中,夏某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4、涉嫌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范畴,也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一般在就近的看守所、拘役所,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1-2天。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5、醉酒驾驶应该接受的行政处罚。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禁驾5年,5年后才有资格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意义】
经鉴定,在该起事故中伤者魏某某的损伤程度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3 c及第5.8.3 a之规定,已构成轻伤一级;伤者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3 g之规定,已构成轻伤一级。此事故造成两名伤者在医院住院期间的治疗费共计5万元,车辆驾驶人夏某某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还将被吊销驾驶证、禁驾5年的处理结果。
据统计,2017年度,孝感市辖区和孝南区因醉酒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共计5起,共造成8人受伤,财产损失达20万元,5起案件当事人均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发现,一般酒后驾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均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侥幸心理。一是认为太晚或太偏僻的路段不会有交警查酒驾,也不会有交警执勤,所以放心的酒后驾车;二是认为自己酒量大,喝了一点酒只是润了一下嗓子,对于自己来说是小意思,不会影响判断;三是认为自己驾车技术好,遇情况后能及时处置,所以不会出事。
科学研究发现,驾驶人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驾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时,从视觉感知到采取措施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而饮酒后驾车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所以大大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态驾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十分严重,极有可能造成车毁人亡及给多个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建议广大交通参与者时刻做到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安全出行,养成良好的文明驾驶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