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等3人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阿里地区司法处 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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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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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等3人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22-07-13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30日,即将毕业的吴某等3人通过签订用人单位、学校和毕业生三方协议,到用人单位重庆市A宝贝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实习一年,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工作地点在重庆市某商业街的A宝贝儿童成长中心,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实习协议到期后,吴某3人继续在原工作地点工作,但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6月26日,吴某3人的工作店面因经营困难突然关闭,失去工作的吴某3人此时才发现用人单位并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6月29日,吴某3人向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吴某3人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坤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顺利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情况,仔细分析案情。综合已有情况,承办律师分析后认为:该案的关键是证明受援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承办律师通过广泛走访调查、证据收集查找后,了解到:吴某3人实习阶段签订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为A宝贝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大量工作照片、单位合影及工作服装上均印制有“A宝贝”字样,每月工资均由工作地的负责人龚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发放。而“A宝贝”系B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的商标,B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担任A宝贝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而A宝贝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月29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情况表明:B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系实际的用人单位。

        2021年7月6日,承办律师协助吴某3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之规定,向B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过邮件号查询,该《通知书》于2021年7月9日被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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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15日,承办律师代吴某3人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B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2020年8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该委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证明》。

        2021年9月29日,承办律师代吴某3人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1月12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B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辩称:经了解,原告系A宝贝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员工。B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从未招聘、雇佣原告,也未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该公司并非适格的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

        承办律师也针对争议焦点发表了意见:

        一、关于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APP查询结果表明,B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每月均以该公司的名义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原告的工资,据此证明原告与该公司间存在劳动报酬支付关系,原告在该期间的劳动报酬也计入了该公司的用人成本费用。

        2.现有证据显示,以B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运营主体的微信公众号中,曾发布过原告转正考核、参加公司活动照片等信息,也发布过原告工作地——A宝贝儿童成长中心开学的相关文章,证明原告系为B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3.企查查APP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结果表明,“A宝贝”系B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的文字商标,注册范围含幼教、培训等类别。此外,原告提供的其与B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影及工作服、工作场景照片上均有“A宝贝”字样等相关证据,说明原告系B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4.据被告所述,原告应为A宝贝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员工。现有证明表明,A宝贝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月因债务问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原告却正常工作至2021年6月,期间工资也一直正常发放,个税也一直由被告正常申报。因此,原告为A宝贝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员工的说法不成立。

        综上证明,原告于2020年7月2日起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原告于2021年7月6日以被告未依法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9日被告收到邮件之日解除,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4124元(按每人补偿1.5个月工资计)。

        三、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被告在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20年8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要求于法有据。

        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判决:由被告B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吴某等3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12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5855元。本案办结。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现实中存在许多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反映,是劳动者维权最有利的证据。本案中,受援人因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缺少客观物证、书证,法律援助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充分运用电子证据(如知识产权局官网商标注册信息、个人所得税APP中的申报信息、微信支付记录、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案、图片等),充分证明受援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最大程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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