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岳某交通肇事提供法律援助案-阿里地区司法处 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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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岳某交通肇事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23-01-03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
        【案情简介】

        岳某系聋哑人,在某餐饮店作工,父母务农,弟弟尚在读,家庭经济条件差。2021年2月21日晚,岳某(已获得C1驾驶证)驾驶朋友的小型轿车在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某大道行驶。23时51分许,岳某驾驶车辆碾压到躺卧在车行道上的郑某(女),后郑某经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岳某不知道压到人,驾车驶离现场。次日凌晨,警方在宜宾市长宁县某茶馆内找到犯罪嫌疑人岳某。

        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查明,死者郑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329.9/100ml。事故中,岳某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综合岳某与郑某的过错,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岳某承担主要责任,郑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后,岳某积极配合警方工作,接受讯问,态度良好,自愿认罪悔罪。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岳某系聋哑人,长宁县检察院向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法律援助刑事辩护通知,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受理了对岳某的法律援助,指派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光清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阅卷了解基本案情,及时会见受援人,逐一核实案件关键细节。介于受援人岳某系残疾人的特殊性,承办律师采取微信文字谈话的方式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掌握案件事实后,从促进双方刑事和解入手着力帮助岳某维权。通过承办律师和岳某家属多方努力,岳某与受害人家属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在承办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随后,承办律师结合岳某情况,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出了岳某系聋哑人,家庭条件较差,成长环境特殊,犯罪系过失行为,案发后积极赔付并达成刑事和解,认罪悔罪态度好,受害人郑某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的辩护理由,建议检察机关对岳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辩护意见。

        承办律师还结合当前交通肇事犯罪类案件的特殊性,从宽严相济、节约司法成本,挽救帮助岳某等特殊当事人的角度与承办检察官反复交流,最终承办律师辩护意见获得充分采纳,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岳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中岳某系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受害人郑某醉卧行车道对事故发生有过错,交通肇事犯罪属过失性犯罪等因素决定了岳某犯罪处罚后果存在着从轻从宽的可能性。承办律师在此基础上,大胆制定了相对不起诉的辩护方案,并劝说岳某及家人多方筹资,在保险公司民事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另行赔付抚慰金,促成双方刑事和解,为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提供了前提。随后,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特别从法律规定、政策适用上与承办检察官交流,最终检察机关批准对岳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有效维护了残疾人岳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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