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丈夫孙某某于2018年3月20日死亡,其名下有存入某银行存款。孙某某共有三个子女,长子孙某一、次子孙某二、三子孙某三,孙某某配偶王某某健在,父亲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孙某某早年死亡。2018年3月22来到公证处咨询,2018年03月26日王某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声称孙某某生前并未对其财产作处分。
王某某的配偶死亡,其名下存款应作为遗产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任何一人都有权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公 证 书
(2018)抚县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XX乡XX村XXX号。
被继承人:孙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XX乡XX村XX号。
公证事项:继承财产
申请人王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孙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财产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1.死亡证明、2.身份证明、3.婚姻关系证明、4.亲属关系证明、5.继承申请书、6.放弃继承权声明书、7.定期存单、存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孙某某于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死亡。
二、继承人王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孙某某的遗产是孙某某生前与其配偶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孙某某的遗产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现金存款,账号为27XX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现金存款,账号为21XX。
三、据被继承人孙某某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孙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孙某某的配偶王某某;孙某某与王某某共有三名子女:长子孙某一、次子孙某二、三子孙某三。被继承人孙某某的父亲、母亲均早年死亡。
五、现王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孙某某的遗产,孙某一、孙某二、孙某三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孙某某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孙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孙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孙某某的遗产应由其妻子王某某一人继承。
如被继承人孙某某生前负有债务,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负责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抚顺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