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曾某某等拐卖儿童罪提供法律援助案-阿里地区司法处 365卫士杀毒清理大师_下载365APP手机客户端_365BET是不是上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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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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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曾某某等拐卖儿童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22-08-28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陕西省大荔县人潘某(女)在网上结识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人岳某某(男)后,便从大荔县来到西乡县,两人见面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长期同居。2017年2月,潘某多次堕胎后又意外怀孕。同年9月,男友岳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潘某考虑产后无人照顾,也无能力抚养小孩,有将孩子出生后送人抚养的念头。居住在西乡县的熊某,早年在北京打工认识了湖南常德籍人曾某某,知道曾某某夫妻多年来不能生育,欲领养一个小孩。熊某得知潘某可能将出生婴儿送养这一消息后,主动与潘某取得联系,并将这一“好消息”告知曾某某。为了方便双方联系,熊某将潘某的情况、联系方式告知曾某某夫妻,也将曾某某的联系方式告知了潘某。曾某某主动与潘某取得联系后,表示诚心愿意领养出生孩子,可以出6至7万元领养费,潘某予以同意。2017年12月25日,潘某使用曾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入院手续,准备生产小孩。当日16时,潘某产下一名女婴,曾某某垫付了潘某医药费5000元,并帮助照顾潘某母女二人。同年12月30日,由于岳某某及其父亲得知潘某将女婴送他人抚养的消息后坚决反对等原因,潘某改变了送养孩子的想法,并将曾某某垫付的5000元医疗费返还。后来,岳某某及家人再三考虑还是表示没有抚养能力,最终决定将女婴送养。潘某便重新联系曾某某,明确表示将其女婴送养,并答应曾某某只收取5至6万元送养费用。曾某某害怕潘某等人反悔,双方在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送养领养协议》,约定亲生父母有探视权等。律师一再提醒他们,协议签订后必须在民政部门办理领养手续,领养才能合法有效。2018年1月2日,曾某某按照私下约定给付潘某43000元、给熊某某红包2000元后将婴儿带走抚养,但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领养登记手续。

        2019年2月18日,西乡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将潘某、曾某某、熊某抓获归案。2019年12月5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潘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熊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缓刑;被告人曾某某犯收买被拐儿童罪,判处缓刑。判决后,潘某与曾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潘某委托了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杨冶文律师为其辩护。

        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肖敏律师为曾某某提供辩护,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徐志丹律师为熊某提供辩护。

        接到指派辩护通知后,两位援助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通过询问被告人,对案卷进行查阅,提取、复印关键证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走访当地群众等方式,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掌握该案是真实收养还是有其他违法行为。案件中参与辩护的三名律师对该案件进行了认真研判和法理解析,形成一致共识,认为潘某、曾某某、熊某不构成犯罪,拟从无罪辩护角度提出该案的辩护意见。

        潘某的辩护人杨冶文律师辩护观点是:1、潘某未婚生育,无生活来源,没有抚养能力,男方及其亲属无力提供帮助,女方不敢寻求父母帮助。2、潘某主观上没有出卖孩子非法获利的故意,不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故意怀孕生子。潘某与曾某某没有讨价还价的行为,并且以真实姓名与住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送养领养协议,同时约定了潘某有探视权等条款,足以明确双方送养与收养关系的真实性。3、曾某某给付潘某48000元的性质是营养费与感谢费以及住院生产费用,不属于巨额钱财。4、曾某某家庭条件较好,收养后能对小孩细心照顾。故请求法庭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潘某无罪。

        曾某某的辩护人肖敏律师辩护观点是:1、曾某某多年不能生育而收养孩子,没有买卖孩子的故意行为;2、曾某某支付给潘某的48000元是住院费、营养费和感谢费,在目前的生活水平条件下,48000元不属于巨额钱财;3、支付给熊某的2000元是按当地的习俗给的“喜钱”,并非介绍费;4、曾某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抚养、教育好孩子。故请求法庭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曾某某无罪。

        熊某的辩护人肖徐志丹师辩护观点是:1、潘某无力抚养小孩,又迫于生计送养小孩,熊某只是起了联系人的作用,不存在介绍他人参与犯罪;2、熊某收取2000元是喜钱,不是买卖孩子的介绍费或酬劳,熊某没有犯罪。请求法庭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熊某无罪。

        二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释法、析理,以及罪与非罪界限,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处:1、撤销西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上诉人潘某、曾某某、原审被告人熊某某无罪,当庭释放。

        结案后,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对熊某某、曾某某进行了电话回访,熊某某、曾某某对援助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非常满意,感谢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案件点评】

        该案中,援助律师接案后认真查阅案件材料,积极会见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律师进行会商讨论,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准确得出曾某某、熊某不属于“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情形”,援助律师确定好辩护方案后,积极与法院、检察院进行多次沟通,说明作无罪辩护的理由和事实。该案与其他出卖亲生子女案件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但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入罪界限尚无明确的规定,因而在一审时被认为是犯罪。二审期间,因法律援助律师及时介入通过不懈努力而改判,让当事人感受到法治进步所带来的阳光与正义。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涉案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对法律规定的不重视。双方当事人如果按照律师的建议,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事情就不会发展到如此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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